各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6〕5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药品备案采购材料申报等工作,经上级部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准确填写《浙江省医疗机构新增备案采购药品目录申请表》(详见附件)。省级医疗机构可直接递交至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非省级医疗机构应逐级递交至市级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后再递交给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自2018年3月1日起,相应申请表填写不规范或填写信息不全的,须补全相关资料后方能受理。受理日期以材料补全之日起计算。
二、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备案采购目录的产品,应为药品基础库资质合格的产品。若基础库资质状态不合格或未递交基础库资料的,相关企业应及时维护基础库产品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药品基础库资质状态不合格的,不提交专家论证。
三、临时备案采购目录的产品,提出纳入长期备案采购目录申请的医疗机构应为三级医疗机构,且申请长期备案采购产品时在该医疗机构一年内已临时备案采购使用3次。
四、原则上备案采购药品目录核准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资料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浙江省医疗机构新增备案采购药品目录申请表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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